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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 4月新规来了!4月新法解析提前看!

作者:4月新规来了!4月新法解析提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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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Apr . 2025

1.《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5修订)》


2.《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3.《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


4.《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6.《通用机场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关注每月新法的诞生尤为重要。接下来请大家跟着海涵的脚步,一同来看看4月有哪些对企业影响重大的新法新规吧!



01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5修订)》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5317日公开发布,20256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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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前不久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着力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健全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律法规体系。现行《条例》自2020年9月1日实施以来,对依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受国内外复杂形势影响,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规模增长、账期拉长,“连环欠”现象较为突出,《条例》实施也面临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工作机制不健全,部门职责不够明确,监督管理措施不够完善;二是相关主体的支付责任不够具体,保障措施不够有力;三是有些制度措施比较原则,法律责任不够健全。因此,有必要对现行《条例》作出修订。




二、总体思路

本次《条例》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总体思路上主要遵循以下几点: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面临的堵点难点问题,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三是坚持防治结合,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款项支付责任,完善保障支付各项措施,加大预防和治理拖欠力度。四是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好政府和市场、活力和秩序的关系,尊重交易主体意思自治,依法依规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并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做好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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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改重点

《条例》设“款项支付规定”专章,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修订:一是进一步明确付款期限。明确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的款项支付期限要求,特别是规定大型企业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二是进一步完善非现金支付方式。明确规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三是明确对无争议款项的付款义务。增加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


在强化实施保障方面:一是强化法律责任。《条例》设“法律责任”专章,明确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恐吓、打击报复和其他违法行为,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二是加强行业自律。要求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鼓励大型企业公开承诺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付款期限与方式。三是增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引导、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降低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为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合同、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融资提供便利。




四、监管措施

《条例》设“监督管理”专章,推动建立相关制度,主要作了以下修订:一是明确定期工作汇报制度。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报告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听取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汇报。二是建立约谈通报制度。明确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严重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等情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函询约谈、督办通报等措施。三是进一步细化限制措施。明确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对大型企业在财政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融资获取、市场准入、资质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投诉处理机制是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一项重要举措,《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修改完善:一是明确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建立国家统一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二是明确相关时限,受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投诉转交处理投诉部门;处理投诉部门应当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投诉人,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三是明确受理投诉部门、处理投诉部门、投诉人、被投诉人等各主体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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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已经20241216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2541日起施行。


《条例》旨在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共34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强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是严格规范建设,严禁非法乱建。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政府有关部门、经营管理单位按照规划、标准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除负有经营管理责任、安全防范义务的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建设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禁止在民宿、宿舍、更衣室等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明确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国家机关等涉密单位周边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相关涉密单位同意。


三是明确各方责任,压实管理义务。明确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要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的运行安全职责及视频图像信息使用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对视频图像信息传输的安全管理义务,以及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等单位对视频图像信息的保密义务。


四是加大保护力度,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明确对保存期限届满后已实现处理目的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予以删除。严格规范国家机关、个人查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的权限、程序。要求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时严格保护个人、组织相关信息。明确在非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五是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法律责任。明确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备案和举报制度。对违法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或者非法对外提供、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的,没收设备设施、删除视频图像信息、给予罚款处罚;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履行日常管理和检查义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罚款处罚,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业务或者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或者营业执照。要求公安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并对公安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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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


为提升公平竞争审查质效,强化制度刚性约束,市场监管总局认真总结《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下称《条例》)施行以来情况,研究制定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工作要求、规范审查程序,加大纠治当前各方反映突出的不当市场干预典型行为,助力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实施办法》的出台,是健全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规则的具体实践,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力举措,对稳定市场预期、提振企业信心,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具有重要作用。据悉,《实施办法》将于420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将着力加强宣贯实施,指导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准确理解和把握有关规定,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各项要求严格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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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19项审查标准细化为66项具体情形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自去年8月正式施行以来,进一步提升了公平竞争审查的法治化水平,促进了政府行为规范。但由于行政法规层面的规定较为原则,起草单位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疑惑和问题,亟须细化有关规定,保障条例落实的严肃性、规范性和统一性。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增强制度的刚性和可操作性,在《条例》的框架下,细化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总体要求、部门职责、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等。主要包括:


一是细化公平竞争审查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范围。细化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具体职责。压实文件起草单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加强公平竞争审查能力建设、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的责任。


二是细化审查标准。将《条例》规定的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4个方面19项审查标准细化为66项具体情形,便于市场监管部门和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准确理解、规范适用。明确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及合理实施期限、终止条件的含义,防止例外规定被滥用,损害市场竞争。


三是健全审查机制。在《条例》确定的审查机制基础上,明确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方式和范围,规定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听取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可以与其他征求意见程序一并进行。细化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范围和工作程序,规定起草单位不得以送市场监管部门会签、征求意见等代替公平竞争审查,强化制度刚性。


四是强化监督保障。《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条例》关于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举报处理、督查等机制的规定,具体规定了举报的受理、移送、核查等程序,明确了抽查的方式和抽查结果的运用,细化了督促整改、约谈、书面提醒敦促、行政建议等处置措施,并与反垄断法做好衔接,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保障制度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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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了反垄断领域“三书一函”制度


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既需要事前的公平竞争审查,也需要事后的行政性垄断执法。市场监管总局在加强行政性垄断执法方面还将采取哪些举措?


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副司长赵春雷在回答媒体记者提问时表示,公平竞争审查和行政性垄断执法是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保护公平竞争的两道重要防线,需要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实施办法》也规定,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发现起草单位存在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要按照《反垄断法》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坚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一是强化执法办案,以案促改、以案促治。2024年,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公用事业、工程建设、交通运输、招标投标等领域,立案调查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72件,有力纠治了一批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等问题。


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要求,部署开展整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项行动,通过总局直接查办、挂牌督办、提级办案、联合办案等方式,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依法查处一批重点案件、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坚决破除阻碍经济循环的行政性垄断堵点。


二是强化综合施策,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了反垄断领域“三书一函”制度,梯次运用提醒敦促函、约谈通知书、立案调查通知书、行政建议书等手段,推动政府行为规范。2024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提醒敦促49次、执法约谈32次,提出行政建议8件,有力规范和纠治了不当干预市场竞争行为。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深入落实“三书一函”制度,不断增强监管执法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是强化制度供给,推动加强责任追究。针对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目前已经形成由1部法律、1部条例、2部规章组成的较为完备的全链条制度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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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修正)》


2022年《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令”)发布后,食品行业掀起了落实“两个责任”的行动热潮,两年的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也暴露了诸多执行不明确的问题。


为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相关要求,32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以其文号简称为“97号令”),将60号令的名称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更加突出制定目的,针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聚焦企业关键少数的“三类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从人员配备、人员培训考核、“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落实、法律责任等方面对60号令进行了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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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类人”的配备更加明确



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同时,明确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包含中央厨房、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明确食品安全总监应当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层人员担任。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规定无需配备且未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食品安全总监职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企业指定的食品安全员履行。


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的配备、调整情况、《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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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类人”的培训与考核机制更加完善



首次在部门规章的层面明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


修改考核依据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以及考核大纲、考试题库等。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础读本和配套题库》。


新增企业主要负责人也是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的对象。



三、“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操作性增强



明确企业仅在生产经营期间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并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与已经建立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有机结合实施。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将《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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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处罚到人对象范围进一步明确



对“处罚到人”的关于相关责任人员进一步明确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并界定上述人员范围。


修改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五、相关责任的落实进一步强化



将原《规定》中其他主体类型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修改为应该参照本规定执行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相关责任落实,强制扩大落实主体责任的主体类型。


参照执行的其他主体类型除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新增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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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为推动进出境行李物品通关便利,进一步提升海关监管效能,海关总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等6部规章予以整合修订。


2025217日,海关总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6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20254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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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等6部规章,作为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的重要规章制度,自发布施行以来,在维护进出境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海关依法监管、促进口岸通关便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出台,6部规章中关于进境物品免税额度、限额、限量等规定已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同时,考虑到6部规章制定年代相对久远,相关规定内容较为分散、滞后,已不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难以满足人员跨境流动便利性需要,亟需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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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对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调整管理措施及分类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进境物品的免税额度已调整为由国务院制定,《监管办法》删除6部规章中免税额度相关规定、《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以及《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等有关内容,增加进境物品税款征收指引性条款(第十九条)。取消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监管实际的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照像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安家物品、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等分类标准及相关特殊规定,按照一般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将特殊物品修改为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第九条、第十条等)。

01

合理限定适用范围


《监管办法》将适用范围由进出境旅客扩大为进出境人员,涵盖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司乘人员,填补立法空白(第四条等);考虑到对非居民长期旅客(含常驻人员)、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回国高层次留学人才、来华工作海外科技专家等特定人员携带的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的特殊性,明确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监管(第三十四条)。

02

科学整合监管要求


《监管办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纳入立法依据,增加维护国家安全作为立法目的(第一条);全面梳理6部规章中涉及书面申报要求条款,在兼顾公众理解和监管实际的基础上,合理列明进出境书面申报具体项目(第九条、第十条);合并规范查验措施(第三章);科学整合处置措施,设置征税、截留、检疫处理、暂时存放、退回、放弃以及拍卖、变卖、销毁等10类处置方式(第四章);将进出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领域检疫处理有关规定概括为五类情形(第二十二条);归并6部规章中退回、拍卖、变卖、销毁等适用情形,同时进一步理顺退回、放弃与拍卖、变卖、销毁等处置方式的适用顺序(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

03

厘清申报、处置环节要求


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国际通用规则关于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申报规定,明确红绿通道的申报性质(第十二条);针对执法争议的高发领域,明确申报地点应当为申报台等指定地点(第八条);将书面申报节点限定为海关采取查验措施前,并明确相应法律后果(第十一条);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框定截留适用范围及期限(第二十一条);结合海关执法实际和便民需求,保留暂时存放的处置模式(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04

固化实践成熟经验


将进出境人员委托办理业务的范围由原来的报关纳税手续调整为进出境手续(第四条);对查验过程中易损毁、易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强调携带人应当在查验前主动声明(第十五条);新增非进出境人员进出海关监管作业现场不得携带进出境物品及免税品的要求(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05

支撑智慧海关建设


新增智慧旅检相关规定(第七条);首次在行李物品申报领域明确电子数据与纸质单证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一条);将海关查验的手段由“X光机扩充为设备、工具,更好涵盖CT机、智慧查验平台、移动查验单兵等设备、工具(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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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印发公布《通用机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1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健全了通用机场管理制度体系,规范了通用机场建设、使用许可及备案、运营等各个阶段行业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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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订背景


2023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打造生物制造、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若干战略性新兴产业;20243月,低空经济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定位为新增长引擎;2024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发展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通用机场作为通用航空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服务低空经济发展的关键支撑。自2016年起,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明确中国民航局要进一步完善通用机场建设标准,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通用机场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审批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为通用机场管理改革奠定了政策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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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颁行目的


《规定》以确保通用机场运行安全为根本前提,以节约投资和降低运行成本为总体思路,并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放管结合、以放为主,能放开的坚决放开,能取消的尽量取消,最大限度为通用机场发展松绑减负;二是分类分级管理,在《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优化分类分级方式,进一步放宽对公众利益影响较小的通用机场的管理;既要确保大型通用机场的安全、高效运营,又要为小型通用机场的发展提供便利,激发市场活力。三是将建设管理和使用许可及运营管理分离,在建设中依据机场飞行场地的物理特性、飞行区指标、主体工程类型等进行分类管理,在使用中根据社会属性是否对公众开放,分别实施许可或备案;在运营中重点关注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对于不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则仅要求满足基本运行需要,多以鼓励性条款为主。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有879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说明了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通用机场分类分级要求、民航行政机关有关职责等。第二章场址管理,主要规定了通用机场场址应满足的要求,以及民航地区管理局出具行业意见的范围。第三章通用机场专业工程建设管理,明确通用机场专业工程建设主要包括设计、建设实施和验收三个环节,依据机场飞行场地的物理特性、飞行区指标、主体工程类型等进行分类管理。第四章名称、使用许可及备案管理,其中,名称管理部分明确了通用机场的命名准则、名称组成,以及命名或更名应满足的要求;使用许可管理部分规定了A类通用机场使用许可的申请主体、颁证条件、报送材料、审查程序以及许可证变更、注销、机场关闭程序等要求;备案管理部分规定了B类通用机场备案程序,对备案信息的公开、动态更新、注销提出相关要求,管理局可以对备案信息进行随机抽查。第五章安全和运营管理,重点关注切实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内容,并对A类、B类通用机场分别提出管理要求。第六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民航行政机关对通用机场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权力,建立了通用机场的监督检查制度。第七章法律责任,详细规定了通用机场建设单位、机场运营人、相关驻场单位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主要规定了规章的用语含义、通用机场专业工程范围、不适用情形,以及规章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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