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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交易前应审查对方身份信息,避免人财两空!

作者:常年法律顾问中心

11月新法解析来啦!十大亮点与企业和个人都息息相关


在商事交易中身份证和营业执照作为身份证明文件需要经常使用,但当事人往往简单确认原件甚至仅查看复印件就相信了对方的身份信息,直到合同履行出现问题需要追究相对方的违约责任或是要求赔偿损失时,才发现对方使用了虚假身份信息,最终因无法向法院提供被告的真实信息而导致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而不予受理,最终只能自行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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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遇到身份证原件丢失的情况时,许多人并不会选择立即向发证机关申请挂失,从而导致身份证信息被盗用,小则被用来注册社交账号、游戏账号,大则被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借网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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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情况虽然短期内看不见风险,一旦被盗用的身份被利用来从事的非法行为,当事人很可能将面临侵权问题或者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给生活带来巨大影响甚至是面临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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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于两年前丢失身份证,因忙于工作在证件丢失三个月后向公安机关申请挂失并补办新身份证。 

● 去年12月份,张某工作出差时发现自己突然被限制了高消费活动,无法乘坐飞机外出办公,经查询后张某才发现自己成为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 

● 原来张某身份证丢失后,被李某拾取,李某以张某的身份与不知情的A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赵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在张某补办身份证前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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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就这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后李某因经营不善,导致A公司欠下巨额债务面临破产,因无法履行债务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也因此被限制了高消费活动。李某因使用虚假身份而未被影响,转移部分公司资产后就消失了。

● 张某在发现这一事实后立即向登记机关举报,登记机关调查后发现李某申请变更登记提供的资料时,伪造了张某签名并冒用了张某的身份信息,因此依法撤销了该变更登记,将赵某恢复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

● 因未审查对方身份信息而被诈骗的赵某,因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且张某并非真实的合同相对方,只能向实际签订合同的李某进行追偿,但如今李某已经消失,赵某不仅需要承担股权转让款无法追回的损失,还应履行未履行的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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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被盗用的应当立即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撤销公司登记”法律性质问题的答复意见>》中的说明,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登记的行政许可,是对违法行为的纠正,不属于行政处罚。因此,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属于《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而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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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申请公司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因申请人以盗用身份信息和伪造签名等不正当手段提供变更登记申请文件进行变更登记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要求登记机关予以撤销。

但需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侵权人无法证明身份信息被盗用这一事实,仅凭签名为伪造的这一事实,登记机关并不必然撤销变更登记。因此,被侵权人应当在身份证原件丢失后尽快补办并登报说明原身份证已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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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受骗方如无法查明使用虚假身份信息的诈骗方的真实身份信息,则无法进行追偿。

在与个人或公司签订合同前,应当对合同相对方的真实身份进行调查,特别是在金额较大或涉及权利义务较为复杂的合同,不能仅凭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和授权书就确定对方的真实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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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相对方为个人,应当以身份证明文件为主,并通过确认银行账户信息和支付宝实名信息是否与身份证一致、是否有真实的住址、个人名下的财产证明等方式辅助证明对方身份。

如果合同相对方为公司,则需要通过工商登记部门查询营业执照上的公司是否真实存在、核实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实地考察对方是否有实际的经营场所以及经营场所是否与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一致等方式证明,如果由非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的还应对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合同印章是否备案等进行审查。

▼ 相关法规:(可点击滑动查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撤销公司登记”法律性质问题的答复意见>》

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对行政机关违法履行职责而准予行政许可的撤销作了规定,第二款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撤销作了规定。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依照行政许可法的上述规定,撤销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是对违法行为的纠正,不属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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