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涵常法中心接到顾问单位咨询:“我们这有个怀孕的女员工,三天两头地拿着不同医院的证明,以医嘱要求休息保胎为由连续请病假长达三个月,关键是我们同事发现她天天在晒各大景区游玩的照片,平常大家见到她看起来也没什么大问题啊,那这种情况要怎么办?”的确,怀孕女员工以身体不适、医嘱保胎为由请病假的情况不少,但是对于每次请假都能拿到医院证明的情况着实不多见,对此企业应当如何应对呢?
一、保胎假究竟属于病假还是事假?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第一条以及《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医疗机构诊断确实需要保胎的休息的,应当按照病假处理。因此,对于上述咨询中的女员工,如果其确实因为身体原因需要保胎休假的,企业应当按照病假处理,休假时间计入医疗期并支付病假工资。
二、如何处理上述涉嫌泡病假的员工?
对于怀孕女员工依法享受的合法权利,企业应当予以维护,但是对于打着“合法”旗号,偷钻法律空子,滥用自身权利,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企业还是应当坚决杜绝。
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对医院证明文件外观审查的方式初步判断保胎休假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对于存疑的医院证明文件,企业可以向责任医生进行求证,在发现存在虚开证明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医生所在医院的医务科投诉、反映相关情况。
三、员工可能承担哪些责任?
(一)如果员工存在虚开医院证明的情况,且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完善,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由于员工请病假的证明文件,系医疗机构对患者患病情况出具的诊断证明文件。因此,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员工将会面临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且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如果员工为骗取病假工资而伪造、虚开医院证明的,在达到法律规定的入罪数额标准情况下,员工将会以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如何打击“泡病假”?海涵常法中心为您支招
第一招:完善企业员工手册提前预防
员工的休息权必须受到法律保护,但公司同样也有具有自主经营的管理权。通过规章制度对请假手续、材料进行规范,并且设置合理合法的责任条款,以帮助企业争取管理上的主动权。
第二招:核实病假材料的真实性
为了验证员工病假的真实性,当公司收到员工的病假申请后,可以按照公司制定的病假审批程序,提示员工向公司提供疾病证明文件,包括挂号单、病历卡、就诊记录、医嘱、检查记录及付费凭证等用以证明疾病真实性的相关文件。
第三招:指定复查医院或前往医务科投诉
公司对员工的疾病事项存有合理怀疑,如果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公司可以在员工申请病假时要求员工配合复查的,则可以要求员工前往指定医院(通常可以指定三级甲等医院)进行复查。
另外如果发现医生有虚开病历材料的情况,可以向医生所在医院的医务科进行检举、投诉,由医院内部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医务科在接到此类检举、投诉后,通常会与当事医生联系约谈。
公司虽然无法借此举报直接证明病假条虚假,但是经举报后医生再为相关员工开具虚假病假条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同时也会增加员工累计长期提交病假条的难度。
第四招:摸清员工在“泡病假”期间的动向
如果公司判断员工属于“泡病假”的情形,则可以通过各种灵活的途径,自行调查员工在长病假期间的动向,例如是否有自己的营生生意、是否外出度假旅游等等。一旦掌握相关证据,则可以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员工进行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关系或将员工劝退。
第五招:及时固定相关证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处理方式
对于“泡病假”员工应当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民事、行政、刑事的处理方式,最大程度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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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一、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十条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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