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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视觉中国上演“黑洞闹剧”,图片著作权风波再次掀起!

作者:常年法律顾问中心

11月新法解析来啦!十大亮点与企业和个人都息息相关


近日视觉中国被曝关站,此前,视觉中国多次假借“图片著作权维权”敲诈企业,不少企业为此背负高额赔偿费。如此,树立尊重知识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和鼓励知识创新的法律环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作为企业和个人,如何在图片著作权领域进行自我保护和维权呢?

2019年4月26日,将迎来第19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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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维护意识崛起的初期,视觉中国踩底线无休止

 

近日,缘起一张“黑洞照片”,视觉中国引发公众质疑,被彻底吸入“黑洞”。共青团中央官方微博更是直接质问“国旗、国徽版权也是贵公司的?”。天津市网信办连夜约谈视觉中国网站,责令该网站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彻底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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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视觉中国建立的初衷是构筑一个图片著作权维护的平台,摄影师与平台签约,把自己拍摄的图片上传至平台,公开销售,然后与平台一起分成。原本是一件提高公众著作权意识的好事情,而黑洞照片事件折射出,视觉中国已经超越了基本的著作权盈利模式,诱导下载,强加LOGO,“专业维权”等等一系列“神级操作”,致使多家企业和自媒体成为它的“盈利傀儡”,用央视评论的话说,他们一头侵犯原创者的合法权益,一头又对使用者进行“维权敲诈”,既伤害了原创者也伤害了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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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为:经纬张颖发朋友圈内容)

 

作者通过天眼查数据得知,2009年至今,视觉中国法律诉讼有141条,其旗下两家公司汉华易美涉及法律诉讼4011条,华盖创意公司涉及法律诉讼8000余条,三家公司涉及纠纷案件共12000余条,其中案由大部分为起诉他人公司作品侵权。成立十年,官司上万,值得深思。

被视觉中国起诉的企业和个人,大都难逃其“强盗维权”的魔掌,多数以大额乃至巨额赔偿告终。毋庸置疑,从法律层面而言,整个问题的坚强内核是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这里应该站在著作权法领域看待此次图片侵权事件。 

那么,企业和个人应该从哪些方面去规避类似“维权式营销模式”、钓鱼式维权、碰瓷式诉讼等带来的法律风险从而避免经济损失呢?一起来逐个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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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揭开著作权的面纱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视觉中国事件涉及的主要法律权利),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包括作者本人和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作者”的定义,进一步规定: 

a)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b)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这就表示,可以转让的部分著作权,如复制、发行、展览、传播、出租等权利,最基本的前提是只有著作权人才有这种权利。在这种权利之上的转让和获得收益才是合法的。否则,其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属于典型剽窃。该条还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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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在著作权保护领域中,“著作权流氓”是一个常态。此番,网友声讨的就是视觉中国的“著作权碰瓷”的模式。然而,从上述法条上来讲,权属的举证责任倒置给了被起诉的被告,这在某种程度上使得视觉中国的商业模式屡试不爽。而一旦企业或个人被诉侵权,他们其实很难反证。

最高法强调的网站中对作品的“署名”,包括权利声明和水印,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这可以构成著作权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明。但如果图片有真正的作者指出著作权没有授权给视觉中国,那么视觉中国的著作权维权就是无效行为,而真正的著作权人要找视觉中国维权其实相当不容易,导致一个结果就是视觉中国一般都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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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涵律师告诉你怎么轻松使用图片不涉嫌侵权

 

其实,很多个人自己拍照片,都不会特地去申请著作权,有时个人难得拍了一张好看的照片,但也并不需要通过它进行盈利;但无论是企业和个人,在日常使用非自己所有著作权的图片时,都应该格外注意。

1. 网上图片不可随意使用,修改后的图片或者标注“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及时删除”等同义字样,同样构成侵权,务必要遵循法律规定,依照著作权人的声明或者授权合理使用。 

(1)“先授权后使用”是基本原则。 

如果是出于营利目的,那么转载别人的作品是需要著作权人授权的。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个别的例外情况,主要包括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两种情形。涉及“合理使用”的规定主要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其中规定了十二种情况的“合理使用”,在这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法定许可”范围内无需通过著作权人同意。 

著作权法上的“法定许可”,是指社会公众无须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在支付合理报酬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获得作品的使用许可。著作权法规定了5种“法定许可”的情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又增加了2种“法定许可”。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最主要的区别是:即使属于著作权的法定许可情形,使用人依然需要支付著作权人相应的报酬,除非这个作品已经过了保护期,著作权人已经不再享有著作权。 

(3)使用且仅使用著作权人声明或者许可的内容,并保留相关证据。 

1.有些著作权人会声明图片允许下载使用,或只声明不可用于商业用途等。另外,要特别留意授权人对于授权范围的规定。 

2.从正规途径购买图片,或及时与图片著作权人联系,获得合法授权。 

3.在委托设计、宣传、印刷等涉及他方的情况下,注意约定著作权归属以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责任归属,合法合理避免自身侵权风险。 

4.个人原创,谨慎使用他人原创素材,避免在自身原创过程中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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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为图片权利人,更应当提高自身的权利保护意识

 

1.采取积极措施,预防被侵权。

(1)发表著作权声明,进行作品登记,积极获得法律认可;

(2)采用技术手段添加防伪、加密标识,使用防盗版、防侵权的手段。

2.及时进行证据固定,保全证据。

(1)进行证据保全,尤其是网页侵权,公证保全的效力较高;

(2)查找侵权人信息,确定侵权人;

(3)可向侵权人发送律师函等书面文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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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果遭遇到著作权侵权,有三种渠道帮助你维权

 

虽然我们要避免类似视觉中国这种“碰瓷式诉讼”带来经济上的损失,但当我们自己拥有著作权的图片遭遇到侵权,也要学会拿起适当的武器来维权,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渠道:

(1)协商解决。被侵权人可以直接找到使用自己作品的机构或个人,首先要求其把作品从使用平台上删除,然后再协调谈判赔偿问题。

(2)行政途径。找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处理,但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就损害赔偿做出决定。

(3)诉讼途径。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方面可以就停止侵权和损害赔偿做出最终裁决。

 

相关法规(可滑动查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八条 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九条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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