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修改情况汇报,再次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讨论推到风口浪尖上,全国夫妻共债案中被索赔数额巨大的小马奔腾创始人遗孀金燕的情况再次引起公众关注:作为创始人配偶,既没有参与公司经营治理,也不持有公司股权,对于巨额债务毫不知情,2亿债务应该由其遗孀连带偿还吗?
“妻在家中坐,债从天上来”情况频发
小马奔腾公司未完成对赌协议的上市承诺,按照当初的投资约定,上市失利后,须回购投资方的股权,而对小马奔腾创始人的妻子金燕来说,是高达2亿的连带债务。
金燕曾对媒体表示:“当年的‘对赌协议’,我没有签字,巨额的投资款项,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我甚至都没有持有过小马奔腾的股权,这一切为什么要我来承担?”金燕称其在北京的两处房产已被查封,“现在我和女儿、妈妈一起租房子住。丈夫的遗产,实际上只有一百万。”
众所周知的还有乐视危机事件,贾跃亭归期遥遥,其妻子甘薇在国内背负债务压力,并恳请债权人给予更多的时间和理解。
由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法条原意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假离婚、真逃债”,避免夫妻合谋。但导致“夫债妻偿”、“妻债夫偿”的情况频发,在这些引人注目的企业背后,还有多少“金燕们”,遗孀又是否应当背负对赌协议违约后的债务?
配偶是否要承担不知情的债务
我们来简要看一下金燕案一审时的相关判决:1.遗孀金燕及其女儿、父母等遗产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2.遗孀金燕应该承担连带回购义务,需要向建银文化支付高达2亿元的债务。
首先对于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并没有争议,若配偶继承了死者的遗产,那么当事人有法律义务,以得到的遗产数额为限去承担死者债务;如果没有继承遗产,当事人则不需要承担债务。
而让金燕无端背负2亿的巨额债务主要来自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解释(二)有相关规定:配偶需承担夫妻共同财产连带清偿的责任。对于这笔自己毫不知情的巨额债务,金燕表示不服判决结果,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2019年5月7日,该案在北京市高院二审开庭,案件庭审结束并未当庭宣判。目前虽未知判决结果,但可以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举证责任在本案相当关键,笔者认为2018年出台的司法解释之条款对于金燕一方是较为有利的。而该条款有望纳入民法典,金燕日前也在社交平台上发表了对于民法典修改的期待:
那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认定呢?
上述提及的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认定呢?对此,2018年1月18日起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作出了新的补充:
1. 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家庭日常生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
当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人们家庭观念、家庭生活方式的不断发展变化,在认定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时,也要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能够表明,夫妻一方的债务是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
这样的改变无疑对于保护配偶的合法权益有重大意义,夫妻一方再也不需要还“无因之债”,不需要为天降横债而担忧。
对债权人来说,若需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怎么保障权益?
在最高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后,债权人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则比以前需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1.明确借款的用途,可在借出前明确,该笔款项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2.对于明显超过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借款,获得借款人夫妻的一致认可并签字才较为稳妥。
▼ 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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