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直接雇佣劳动者的情况并不鲜见,双方通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多以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劳动者发放工资。
在此情形下,劳动关系的确认则是一个潜在难题:劳动者是与法定代表人存在雇佣关系还是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问题一旦界定不清,随之而来将产生如员工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工伤责任认定等一系列问题。
真实案例
案例一,于某经由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招聘,由刘某安排和管理工作内容,并发放工资。
刘某向于某提供了公司的工作服和公司名下的加油卡,且于某在职期间报销的发票均为公司开具。现于某向法院起诉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案例二,李某通过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的面试,直接受雇于法定代表人成为公司微信公众号的推广人员。
李某按照叶某的安排,从事微信公众号的内容编辑及推广工作,每个月叶某都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给李某发工资。现李某起诉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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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于上述两案例的判决结果截然不同。
案例一中,法院判决于某与公司无劳动关系,公司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但在案例二中,法院判决李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定标准
我们将上述两案例不同的判决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可对比得出法院的判决思路,针对此类确认劳动者和公司的劳动关系的案件,法院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关键点进行判断:
首先,法院判断劳动者是否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关键是看“劳动者是否接受公司管理,为公司提供劳动,由公司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案例一中,于某是接受法定代表人刘某的个人安排而从事工作,并非为公司提供劳动,法定代表人和第三人共同向于某支付劳动报酬;案例二中,李某管理的公众号主要内容为报道公司活动、推广公司业务、推销公司产品,尽管法定代表人叶某使用个人账号向李某支付报酬,但该账户亦收取公司业务款,可视为公司运营账户。
其次,劳动者提出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则有责任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劳动者将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一中,于某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仅能证明其是受法定代表人和第三人的共同安排从事工作,并不足以证实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例二中,李某负有举证责任,其管理的公众号内容即可证明其为公司进行劳动,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最后,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只有当其以公司名义招用及管理劳动者,才能推定其实施的招聘行为属于公司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尽管上述两案例中的法定代表人都未明确说明其以公司名义招用及管理劳动者,但案例一中,法定代表人与案外第三人共同安排于某工作的行为,可推出法定代表人招用于某并非为公司行为;案例二中,法定代表人要求李某管理公司微信公众号,且公众号内容均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运营公众号目的也是为了增进公司业务,故其招用李某的行为可推定为公司行为,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实操指南
清晰界定劳动者雇佣关系的相对方(法定代表人或公司),可以有效避免企业和劳动者产生纠纷,减少不必要的损失。针对上述现象,海涵常法中心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若以公司名义招用劳动者,可推定该招聘行为属于公司行为,公司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若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雇佣劳动者,劳动者需了解实际情况,双方最好签署相关的确认函件或声明书。
第二,企业人事和财务部门需要对公司新员工及财务支出进行准确记录,若出现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直接雇佣劳动者的情形,公司相关部门需做好信息登记,并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劳动关系纠纷的产生,减少公司不必要的损失。
▼ 相关法规: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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