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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免于牢狱之灾:拯救亲友的黄金救援37天!

作者:常年法律顾问中心

11月新法解析来啦!十大亮点与企业和个人都息息相关


有些客户会提出这样的疑惑:为什么案子的情况差不多,有人会身陷囹圄,而有人却免于刑事风险?在我们接受委托的刑事案件中,有些家属、朋友在委托律师前犹豫不定、手足无措,以致错过了刑事案件的黄金救援期,很多时候黄金救援期会对案件结果起关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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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黄金救援期?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正式逮捕前的羁押期限最多37天,在该期限内,公安机关会将案件报送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会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被逮捕的必要,该期限也就是常说的“黄金救援期限37天”。 

在该期限内,如果案件存在无罪或者不被起诉的可能,均可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出。 

此时,如果家属惊慌失措,不能及时委托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孤立无援、精神紧张,容易被误导或者做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为日后争取无罪或者罪轻留下了巨大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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耽误黄金救援期,男友错把女友送进监狱

 

王小姐和同居的男友李先生发生争吵,王小姐一气之下负气出走,出门时把李先生的电脑和一些钱币也带走了。

李先生回家发现东西不见了,要求王小姐将东西归还,王小姐不同意,李先生便生气报警,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将王小姐起诉至法院。王小姐的家属直到开庭前一天才委托律师,此时王小姐已被拘留两个多月了。 

律师介入后,发现王小姐拿走的财务价值较小,且王小姐与李先生是男女朋友,关系密切。律师立即联系了李先生,李先生表示自己也是懊悔不已,没有想到会事情会如此严重,并积极配合律师出具了谅解书。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盗窃近亲属财物并且取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定从宽。

综合多种因素考虑,律师认为该案件有机会作为不起诉处理,但由于家属委托的时间较晚,错过争取不予起诉的处理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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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涉嫌故意伤害,把握黄金救援期,终获不予起诉处理

 

赵先生打牌时发现牌友出千,双方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赵先生不小心弄伤对方,造成对方骨折。赵先生被公安机关拘留,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呈报检察机关。

赵先生家属及时联系律师,律师走访了现场,向邻居打听事情经过,得知该牌友经常出入赌博场所和出老千,常与人起口角,且该牌友骨折的手臂也曾有旧伤。

 

 

律师将相关材料整理后,积极与办案机关反映、沟通,提交相关辩护意见,后该案以不批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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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救援期操作指南

 

家属往往有个认知误区:认为律师的作用只是在法庭上进行辩护。 

因此,在案件开庭之前,家属们宁愿花时间去打听各种关系,也不愿意咨询律师。直到案件即将开庭了,家属们才匆匆地委托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19年两会发表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显示,2018年共判处罪犯142.9万人,无罪人数共计为819人,公诉案件判决无罪的为51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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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一旦案件到了审判阶段,获得无罪判决的概率是极低的,所以家属们更应该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前,把握好黄金救援37天的宝贵机会。 

家属们应在黄金救援37天内:1.提供委托律师所需材料;2.委托律师进行案件研判、证据收集;3.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为犯罪嫌疑人答疑解惑;4.做好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工作安排;5.委托律师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并提交法律辩护建议;6.视案件需要取得受害者的刑事谅解书等。

 

 

在刑事案件中,委托律师的时间可谓是宜早不宜迟,即当家属收到拘留通知书时,便应当立即委托辩护律师,尽快开展上述工作。 

在工作中,我们遇到很多案件存在不起诉的可能性,但是由于家属耽误了处理的最佳时间,导致未能取得最佳的结果,实在让人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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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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