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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教你一招,让你快速读懂一份专利文件!

作者:知识产权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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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OCT . 2022

  •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读懂专利文件是知晓对手或自身知识产权保护边界的必备技能,对于指导企业自主研发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规定,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被批准的权利要求为准。

企业不论是自身维权还是规划专利布局,都要以权利要求书为依据。那么,如何才能读懂权利要求书呢?跟随海涵常法中心知产事务部来一起看看吧。



01

权利要求书的前世今生

在专利制度诞生的古早时期,专利公告文本中并无独立的权利要求书,当时的专利仅由说明书与附图组成,申请人的权利以说明书为依据,整体类似于今天的外观设计专利。但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实践中对于权利保护的边界非常模糊,尤其是对于复杂的发明专利,容易出现裁判尺度不一的问题。


随着专利法制度发展至今,一份完整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件包括:权属信息、摘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等。其中,权利要求书是记载权利要求的书面文件,独立于说明书存在。权利要求书由权利要求组成,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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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独立专利要求与从属专利要求

应当严格区分


权利要求书由权利要求组成,依照权利要求的撰写形式,权利要求可分为独立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中记载了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及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对于发明/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


特别的是:一项发明/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但依照专利法对单一性的要求,也可能出现多个独立权利要求共存于同一个专利公告的情况。 

从属权利要求是在独立权利要求的基础上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做进一步限定,包括引用部分和和限定部分。引用部分记载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限定部分记载发明/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特别的是: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以阿拉伯序号排序,依此排列构成了权利要求书,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间的引用关系构成了权利要求树。二者关系是:当独立权利要求有效则从属权利要求必有效;反之,当独立权利要求无效时,从属权利要求则未必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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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

一般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个有效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法》第22条)。


新颖性:指专利公告文件与专利申请日前(要求优先权的为优先权日,下同)的文件相比应当具有差别。包括公开于申请日前现有技术,及申请与申请日前但公开于申请日后的抵触申请。


创造性:指专利公告文件与现有技术的组合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抵触申请不得用于评价创造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一般说来,已授权文件不具有实用性的概率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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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在评价权利要求书是否能够清楚、简要地限定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时,审查员会结合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来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概括、归纳得出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表述应当指代清晰、前后表述一致、无歧义,不存在缺乏引用基础或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同时,对于所属技术领域中不具有通常的含义的技术术语,应当在说明书中做出明确的定义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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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完整,并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为解决说明书自述的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专利的全部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相对的,对于解决技术问题不产生效果的技术特征为非必要技术特征。当一个权利要求中出现非必要技术特征时基本约等于宣告了该权利要求的“死刑”,因为非必要技术特征不解决实际问题,如果实践中使用了不包含该非必要技术特征的方案,则该方案依旧能解决实际问题,但不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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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专利授权的其他要求。(《专利法》第2条、第5条、第9条、第25条、第3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等)


除以上常规要求外,一个有效的权利要求还应当同时满足专利法规定的其他要求,例如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客体应当符合发明、实用新型的定义,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违反禁止重复授权的原则,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客体不属于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客体,且专利申请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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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如何根据权利要求书来判断是否侵权

正如“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表达习惯。而与著作权的“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的“思想、表达二分法”不同,权利要求书的表达更在于保护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而不局限于所使用的表达方式。因此在下列情况下,在满足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即:全面覆盖原则),尽管表达的方式不同,但依旧认定为是相同的技术方案。


(一)字面侵权。即仅从字面表述就可认定所实施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一个不少的体现在实施方案上,即构成侵权。或实践中,实施方案虽包含了新的技术特征,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一个不缺,此时实施方案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二)等同侵权。即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比较,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既可以联想得到,或新方案是记载方案的改进性替换。 


适用等同侵权的,还受到以下规则的限制:一是禁止反悔规则限制。即禁止反悔规则指专利权人对其在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已经放弃的内容,不能通过等同原则的适用,再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是捐献规则限制。捐献规则是指对于说明书记载而在权利要求书未记载的技术方案,视为专利权人将其捐献给社会公众,专利权人不得在侵权诉讼中主张上述已经捐献的内容属于等同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三是变劣技术规则限制。变劣技术规则是指被控侵权物故意省略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某个必要技术特征,以获得在性能、效果上均不如专利权利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变劣技术方案,此种情况应适用等同原则认定被控侵权物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四是不局限于实施例规则限制。不局限于实施例规则是指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解释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时,应以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为准,不应将权利要求范围限定在具体实施例体现的技术特征。 


(三)上位概念。上位概念通常指与具体概念相对的较概括性的概念,例如金属是铁的上位概念。依照撰写者表达方式的不同,若专利权利要求中某一技术特征使用的是上位概念的表述,而实践中使用的方案是属于上位概念中的某一具体概念,则后者认定落入前者保护范围。例如,当权利要求中的表述是“一种金属导线”,而实践中使用了“铜导线”,因为铜属于金属之一,是前者的具体概念,故该实施方案落入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反之,如果权利要求中的表述是“一种铜导线”,而实践中使用的铁导线,虽然铜与铁均为金属,但二者并无交集,故不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假定不考虑等同侵权)

(可上下滑动查看)


05

结语

通过以上的介绍和分析,相信大家对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已经有了相对全面的认识,希望我们企业能够利用专利文件指导研发人员规避侵权风险,或利用自身现有权利及时进行维权,帮助企业在知识产权的攻防战中掌握先机。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第七条规定


“注意防范、制裁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


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规定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三、《江苏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2013〕1号)》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于案件事实存在重大争议的,应当要求借贷双方当事人本人、经办人到庭,说明借款的原因、款项交付的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履行说明义务的,应当举证不能的后果。


借据载明的绝大部分金额通过转账支付,出借人主张剩余部分系采用现金交付,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四、南京中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0年7月7日宁中法审委〔2010〕4号)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主张现金交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词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对于数额较大的现金交付,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对于数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债权人已经完成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金额大小的界定,可根据出借人个体经济能力差异等,由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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