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因民事诉讼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全流程走完往往耗时较长,很多人担心被告趁机转移财产,应该怎么办呢?
如担心被告在判决前转移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所谓财产保全,通俗来讲就是提前查封、冻结被告名下的财产,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如能成功保全被告名下财产,不仅有利于判决后期的执行,而且还有助于推进调解工作,提高调解的成功率。不过,根据相关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法院缴纳保全费(最高5000元,胜诉后可以向法院申请退费),且法院往往要求被告提供担保,实务中较多的做法是联系保险公司出保函,此时又要支出保费。故财产保全需要支出一定的成本,可以综合考量后决定是否申请。如在申请财产保全之前,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已将财产以不合理的低价转移给了他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则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需在债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最长应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行使,且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与诉讼时效有明显不同。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实务中,多数法院会判决债务人负担债权人支出的合理律师费及保全担保费等,进一步降低了债权人维权的成本。
如被告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转移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的,很有可能构成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构成此罪,将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一般是指被执行人的以下八种行为:(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却实施上述八种行为之一的,可以请求执行法院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公安机关经审核后不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债权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