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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拿到专利证书也可能侵权?这些误区要避开

作者:知识产权专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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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Mar. 2026

  • 在商业实践中,“获得专利授权即等于获得实施自由”是一个普遍且危险的认知误区。然而,专利权的本质是“排他权”,其授权程序与侵权判定遵循两套独立逻辑,持有专利不能天然规避侵权风险。


企业必须超越“为申请而申请”的思维,将专利工作提升至“技术保护与商业风险并重”的战略层面,进行全周期管理,方能将技术成果转化为稳固的商业竞争优势。



01

核心误区:混淆“权利获得”与“行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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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创新者认为,一旦自己的技术方案获得国家授权,便可高枕无忧地投入生产与销售。这种观念混淆了法律上的两个基本概念:


专利授权:解决的是权利归属问题。它确认了一项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通称“三性”)要求的智力成果,其排他性的权利归属于申请人。


侵权风险:解决的是行为合法性问题。它判断一个具体的实施行为(生产、销售、使用等)是否落入了他人合法权利的保护范围。


关键结论:获得专利,是拿到了一个“矛”(禁止他人使用的法律武器),但并未自动获得一个“盾”(保障自己实施的免责金 牌)。授权与侵权,是两条平行且独立的审查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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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法理辨析:为何“有权利”仍可能“侵他权”?


这源于专利权的独特属性和法律架构:


专利权的本质是“排他权”而非“自用权”

专利权是一种消极权利,其核心表述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其专利”。法律并未规定“专利权人可以自由实施”。


因此,有一种情况是,如果一个专利是对某一技术(以下称“基础专利”)的改进(“从属专利”),且满足“三性”条件的,毫无疑问就是可以授权的。但到实际实施该专利时,由于必然要用到基础专利的技术特征,此时就需要获得基础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即构成侵权。

授权审查与侵权判定的“双轨制”逻辑

授权侧(国知局):审查焦点在于技术方案本身,是否符合“三性”标准。翻译成大白话,即新不新、好不好、能不能用。


侵权侧(法院):审查焦点在于被控产品/方法,是否全面覆盖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审查的是“像不像”。


实务风险:撰写权利要求需平衡保护范围与授权可行性。若范围过宽,可能因缺乏“三性”支持导致无法授权;若范围过窄或表述存在漏洞,则可能在维权时难以覆盖竞争对手的规避设计,陷入“有专利却无法维权”的困境。因此,需要撰写人员构建“能进能退”的权利要求树,既能通过独立权利要求界定核心保护范围,又同时以从属权利要求逐步缩小保护边界,以实现既确保核心技术获得稳定授权,又为后续维权提供多层次的主张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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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风险闭环:构建以风控与价值实现为导向的专利战略



基于“技术保护与商业风险并重”的理念,企业应将专利工作视为动态的战略管理过程,而非静态的行政申请任务。


阶段一(申请前):核心目标是风险预判与路径规划。通过自由实施(FTO)检索分析,厘清技术领域的专利布局并识别潜在侵权风险,可避免研发投入巨大后陷入他人专利“雷区”导致产品无法上市。


阶段二(申请中):聚焦于权利权利要求构建与技术壁垒设计,要以诉讼为导向撰写申请文件,精心设计权利要求层次以追求范围宽、稳定性高的保护范围。确保避免获得“纸面专利”,为未来维权提供坚实有效的法律武器。


阶段三(授权后):此时专利的价值在于运营,具体包括市场监控以发现潜在侵权行为,稳定性评估以应对可能的无效宣告挑战,以及通过许可、谈判、融资、标准化等综合运营手段。通过将专利从成本中心,转化为资产和竞争筹码,方能实现专利价值的最大商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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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结论



专利的本质,是一套精心设计的法律与商业游戏规则。“一纸证书”绝非终点,而是深度参与市场竞争的起点。真正的安全与发展,来自清醒地认识到授权与侵权的分野,并系统性地将专利的申请、布局、管理与企业的商业战略深度融合。唯有如此,创新之火才能在法律的护佑下,转化为驱动企业前进的持久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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