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微博上出现一条标题为“疫情中你看到了什么人间百态”的热搜,披露了“药店10只口罩卖850元”、“女子不戴口罩硬闯商场脚踹工作人员”等行为。
对于上述行为,自然会受到大众的道德谴责,但也有人认为:涨价是市场经济、戴上口罩是靠自觉,这样的认识误区导致有些人触犯了法律,那么在疫情期间,拒不配合防控工作,例如不佩戴口罩或者过分涨价销售,具体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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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将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结合近期全国各地发生的相关案件来看,对于个人或者单位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根据社会危害性大小,轻则受到行政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 拒不佩戴口罩可能被行政拘留。
2020年2月1日,贵州贵阳一女子逛商场不戴口罩,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多次脚踢工作人员,随后被当地民警带走调查。
疫情发生后,多地政府发出通知:要求市民在进入公共场所时需佩戴口罩做好安全保障措施。然而很多人认为政府发出的有关通知只是倡导,即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指导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所作出的具有示范、倡导、咨询、建议等性质的行为,这类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公民没有必要遵从的义务。正是基于此,有人因拒不配合佩戴口罩与相关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并因此被行政拘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1款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疫情期间,进入公共场所是否佩戴口罩不能只基于公民的个人意愿,在劝阻未果之下,执法机关有理由按照相关法律依据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相关的行政处罚。
此外,疫情期间,多地政府下达的诸多此类通知:禁止在期间仍开设麻将馆、相关企业不得提前复工等等,这些通知均为行政法意义上的抽象行政行为,该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中,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遵守疫情期间的“红绿灯”,防止因法律认识错误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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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拒不配合防控工作,与基层防控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2020年2月3日,汪某某在县体育场观看打篮球,社区工作人员在体育场开展防疫工作,工作人员劝阻群众在防疫期间不要聚集,打篮球人员随机停止,准备散去,此时汪某认为工作人员的劝阻影响其观看,便将其中一名工作人员踹到在地,另一工作人员上前质问,汪某又用水杯砸向其头部,后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将汪某刑事拘留。
因不配合防控工作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案件频发,寻衅滋事罪在我国适用范围较广,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其他严重侵害公民个人生命健康权的犯罪相比,寻衅滋事罪侵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此,在疫情期间,应当谨记配合政府防控工作,听从工作人员指示,不冲动行事,以免因一时冲动触犯刑法,受到刑事追责。
囤积居奇,过高售价,或受到刑法制裁
最近网友们对于“发国难财”这一行为展开热烈争论。经济学家薛兆丰提到:如果一直抑制口罩涨价,反而不利于增加口罩的产量,口罩适度涨价情有可原。但是,疫情期间,过高售价和囤积口罩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严重者甚至会受到刑法制裁。
(一)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2月4日,江门市公安局通报了一起哄抬物价、谋取暴利的非法经营口罩案,抓获10名犯罪嫌疑人,查证已经销售的口罩50000余个,涉案价值20万元,嫌疑人以1.2元/个价格购进普通口罩5万个,再通过微信层层销售,最终产品售价价格系正常价格的近10倍。
许多并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公民,私自囤积大量口罩又高价出售,在达到一定金额标准后,则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款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药店哄抬物价或将受到高额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严重者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那么是否具有经营许可的药店便可以随意涨价不受约束了呢?从前述的司法解释来看,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此罪并未对犯罪主体有特定要求,即便是具有经营许可的药店,在违反国家相关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时,也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只不过在实际案例中,对于药店的处罚大多还是以行政处罚为主。
1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北京市济民康泰大药房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大幅抬高N95型口罩销售价格的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进价为200元/盒的3M牌8511CN型口罩(十只装),大幅提价到850元/盒对外销售,而同时期该款口罩网络售价为143元/盒。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拟处以3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之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已经构成不正当价格行为。
而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经营者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国家鼓励并支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自由交易行为,但自由并不意味着不受约束,违背基本公平交易原则、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交易行为也受到法律约束。因此公民或有关单位在进行市场交易的同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预防法律风险。
▼ 相关法规:(可点击滑动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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