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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你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么?这个规定5月1日起实施

作者:常年法律顾问中心

11月新法解析来啦!十大亮点与企业和个人都息息相关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今后微信、微博等即时通信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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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决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

●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陆续已经出现了以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进行裁判的案例。有分析认为,此次决定的颁布,标志着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的证据地位。

网友留言:以后要谨言慎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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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认可微信聊天这种证据形式,并不意味着你只要将微信聊天记录交给法官,法官就当然认可该证据。法律认可微信聊天的证据形式与法官认可微信聊天内

容之间还存在非常远的距离。一言蔽之,您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法官不一定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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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刘某没有打欠条,张某只好将微信转账截图及聊天记录打印件为凭向法院起诉。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张某没有向被告刘某提供手机转账的原始页面,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微信转账截图显示的接收者“随风”就是被告刘某。

由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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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大家一定疑问什么样的微信聊天记录才被法院认可呢?下面跟随小涵一步一步帮您揭开“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神秘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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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

证明聊天记录的当事人就是案件中的当事人,并不是说有了对方的头像和名字就可以认定为身份,因为微信支持更改个人昵称、介绍和备注等信息,并且对自己的头像也是有权更改的,所以单凭原告一方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法官是很难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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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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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手机号搜索对方账户并拍摄或录制搜索过程

由于现在手机号码已经实行实名制,因此,通过微信的选择“添加朋友”功能,输入手机号搜索,便可将手机机主与微信账户持有人关联。建议保全微信证据的同时,将搜索手机号的过程一并拍摄或录制视频保全,防止日后对方将账户和手机号码进行解绑,进而导致丧失通过手机号码识别微信对应身份信息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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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聊天过程中多提及对方的名字

能够预判到微信聊天记录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时候,聊天过程中就要记得明确提及对方的身份信息,让对方说出他的身份,这样在很大程度上主体问题就解决了。

3.穿插使用语音消息,便于对方发送语音消息

人的语音具有唯一性,因此,通过语音可以锁定对方主体资格,将现实的身份与虚拟的微信账户关联。需要说明的是,语音消息无须限于所保全的微信记录,只要在该账户中存在任意语音消息,基本就能锁定账户持有人的具体身份。在对方否认时,及时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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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证微信记录的完整性,建议不要删除微信聊天的内容,如果内容不完整可能导致断章取义,法庭也很可能不会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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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保聊天记录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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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微信记录形成时,立即通过录屏或者拍摄视频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视频证据不但能反映微信记录的完整性与连贯性,而且能锁定微信证据的形成时间,解决证据保全问题。拍摄时应注意:

1)尽可能在微信记录形成的同时拍摄。如无法形成同时拍摄视频,应务必在形成后尽快补拍
2)注重拍摄的连贯性与完整性

拍摄应始于待证事实关联的首条记录,止于该段聊天结束,拍摄过程切勿中断。拍摄时,举证者应自上而下缓慢拖动微信界面,如遇语音、视频、图片、文件、链接等非文字消息,须点开并完整播放或展示后再行继续拖动,切忌跳过部分信息,破坏证据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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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视频的方式把对方手机里的聊天记录完整的录下来

如果有机会拿到对方手机的话,也可以用视频的方式把对方手机里的聊天记录完整的录下来,包括对方的个人信息页面,朋友圈页面、和别人聊天的页面,等,相对来说视频不太容易造假,被采取的可能性较大。

3.善于应用微信的“收藏”功能

善于应用微信的“收藏”功能,将原始的全部聊天记录资料完整的收藏下来,从而保证聊天记录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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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公证

在预判对方可能存在重大违约的情况下,及时进行公证,即电子证据保全。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身份确认问题,申请人登陆其微信的完整过程演示及提交手机号码实名制相关资料(如缴纳话费电子发票),以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并通过对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微信号、头像、手机号码等信息固定双方的身份。

(2)尽量保证微信证据的完整性,以反映当事人的完整意思表示,将相关的文字、图片、语音均保全下来,对于文字、图片,采用手机截屏、导出打印方式进行固定,对于语言微信记录,采用摄像、刻录光盘的形式进行提取和固定,且将音频内容整理成文字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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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谨慎清理微信文件

在使用手机助手类软件时,切勿清理微信文件、视频、图片或语音消息,慎用“一键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动清理功能,谨慎直接通过文件夹删除各类文件。同步云端的微信记录由原始记录复制而来,属于“传来证据”,不能作为单独定案依据。因此,切忌将记录后同步后便以为“万事大吉”,随意清理原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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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这么多大家是不是有点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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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管好手机,当庭出示与案件有关聊天记录的手机

依据《证据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无论采取什么形式保存了聊天记录,如果在庭审可以提交最原始的微信聊天的手机本身,是最容易被法官认可。

 2. “微信借条”中明确微信号

由于微信转账的便利、及时,越来越多的人采用转账的方式向亲朋好友借款,并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向对方出具借条,这种方式俗称“微信借条”。

因微信号具有唯一性,且使用人不能更改。因此在转账前,通过微信聊天方式,除了明确对方借款的事实、数额、还款日期等,建议明确对应借款人的“微信号”。在转账时应利用微信转账的备注功能,备注款项的性质、借款人姓名和偿还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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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方未履行义务时,主动明确事实,保全证据

例如在如果借款人没有按期还款,出借人可以在催讨时辅助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短信催款、借条明确等方式,来明确借款的事实和相关具体信息,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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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对方企业联系人的微信账号信息

在平时的商业交往中,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直接在微信中沟通交易的细节,更有核对《采购订单》《对账单》等重要信息的,我们建议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沟通的微信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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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切忌使用微信红包交付借款

微信红包无法显示转账金额,因此,转账时应直接使用微信转账功能并注明转账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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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规:(可点击滑动查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5月1日施行)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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