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事件时有发生,为解决这一问题,2020年5月1日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设置相应制度规范,单位违反相应规范可能面临行政处罚,那么,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应当如何完善工资支付制度避免导致罚款等不利后果?
(一)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按期拨付人工费用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应当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该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前述规定完善相应制度,若违反相应条款,相关行政部门有权责令改正,严重情况下,可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
1. 工资支付方面:推行总包单位代发制度+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施工总包单位应当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收取建设单位拨付的人工费用。同时,《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即总包单位应当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施工总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单位将可能受到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2. 用工管理方面:监管分包单位用工管理+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另外,总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施工总包单位未按规定监管分包单位用工管理、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的,单位将可能受到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分包单位:
1. 工资支付方面: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并且应当要求农民工本人在工资表签字确认,分包单位违反前述规定的,可能受到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用工管理方面: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配合总包单位监管劳动用工
分包单位应当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单位违反规定没有与农民工订立合同、进行实名登记的,单位将可能受到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另外,总包单位在对分包单位用工进行监管时,分包单位拒不配合的也将会面临相应不利后果。
为使农民工工资支付得到保障,《条例》针对不同情形的欠薪行为,明确规定应由哪个主体向农民工支付拖欠工资。
(一)建设单位应当支付拖欠工资主要情形:
1.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2.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二)施工单位支付拖欠工资主要情形:
1.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2.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除此之外,应当注意的是,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存在争议为由,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而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条例》的正式施行不仅保障了农民工权益,也进一步完善建设施工市场主体工资支付规范,各市场主体应当尽快适应新规,设立相应制度,以便进行有效地用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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