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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员工拿完产假工资就辞职,企业如何及时止损?

作者:常年法律顾问中心

11月新法解析来啦!十大亮点与企业和个人都息息相关


近期,HR小张非常苦恼,他遇到了一个令他非常郁闷的事情:“新入职的员工三天就宣布怀孕,孕期几乎没有正常工作,拿完产假工资就辞职。”

情景再现:小孙在招聘会上看到HR小张的公司招聘文员,随后面试并且顺利通过。小张本想可以为公司招聘一个稳定的员工,没想到小孙入职三天就告诉主管自己怀孕,要保胎休息,怀孕期间,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经常请假。

即使小孙的行为有一点违背职业道德,小张所在的公司也照样为她发了工资、缴纳了社保,并且派人在其产后去探望小孙。万万没想到,小孙的产假一结束,就通过电话说辞职,小张如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很多HR或者企业的老板都遇到过这种情况,遇到这样的员工,企业为她付出的成本是很大的,不但要多交十个月的社保以及公积金,还要提前支付产假工资,休完产假后辞职,企业同样收不回生育津贴的成本。 

在本周的提问卡咨询中,常法中心也遇到这样的情况,企业中的女员工不配合企业申请生育津贴。 

本周法讯,我们来看下员工不配合申领生育津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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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虽有不同,但是本质上都是女员工在产假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因此不能同时享受

 

生育津贴,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女员工的权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在职的女员工由于生育离开工作岗位而发放的补贴,其类似于生育期间的工资,它是由社保基金支付到公司账户,再由公司发放给女职工。

生育津贴不等于产假工资,企业在员工休产假期间预先支付产假工资,在女员工休完产假,申请完毕生育津贴后,若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则补足差额,若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工资,则不需要收回差额。 

通俗的讲,员工可以在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中选择较高的作为产假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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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可以直接向社保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及深圳市的相关规定,生育津贴是由企业发起申领的,但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员工满足累计参加计划生育保险满1年; 

(二)参保职工在生育完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当月到休假结束的当月均是在同一家公司单位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三)企业已经按照规定向职工垫付了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综上,员工无法自行申请生育津贴。但是由于申请生育津贴需要上传医疗费用明细单、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而这些材料又保留在员工手中,因此一旦员工不予配合,企业在实际申领过程中会遇到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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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配合申请生育津贴,企业能否追偿?

 

企业就算追偿,也只能追偿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差额部分,但此差额往往又数额不高,因此导致诉讼成本较大,是故企业最终会放弃通过诉讼方式追偿。 

但是根据目前能检索到极个别案例中,有法院认为:“因原告(指公司,下同)已为被告(指员工,下同)购买了医保与生育保险,但被告在生育后没有将相关票据提交给原告公司,致使原告没能到社保部门报账核销”并最终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提交相关票据协助原告公司办理生育津贴的报账手续”。 

由此可见,法院对于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申报生育津贴还是持支持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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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如何防范和处理此种风险?

 

根据以上法院判决的态度,结合法律适用的基本理论,海涵常法中心建议顾问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职工不配合申报生育津贴”列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在员工拒不配合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

(二)通过协议的方式,与约定员工申报生育津贴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后果,从而为企业进一步追偿提供依据。

由于此问题较为复杂,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并不常见,并且还牵扯到社保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程序,因此上述建议的具体实施还是建议在具体案例的基础上,以及顾问律师的指导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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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规:

 

1.《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二十二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应当事先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医疗机构,并向选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确认手续,并在7日内将相关材料及确认情况报送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职工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确需变更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医疗机构的,应当持原就医确认凭证和变更事由的相关凭证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拨付生育津贴的,除应当相应提供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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