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9年6月,全国汽车驾驶人3.8亿人,然而全国汽车保有量仅有2.5亿辆。于是生活中常常有下面场景:
一方面,能开口的都不是“旁人——亲朋、兄弟、同窗、闺蜜、商业合作伙伴……”,碍于面子无法拒绝。从情感上讲,赠人玫瑰,手留余香,人生在世谁还没有一个求人的时候呢?万一下次我遇到困难,也能及时伸手呀!直接拒绝也不符合中国人的“市井味儿”。
另一方面,想到以前种种不悦的经历就很后怕。
借车时的时候油箱是满的,还回来时后油箱都跑空了;用完车之后把油箱加满再还也算是给点最起码的“好处”。可怕的是,老张上次把油加错了,我这是汽油车!你给我加柴油!
还有一次,朋友借车去装逼泡妞,两人直接就在车里激情四射了,爱车买回来,自己都还没震过呢,先被别人给震了。
更为重要的是“借车给朋友,被判100万”的新闻也屡见不鲜,草率出借,会不会承担不利后果呀。
想想就后背发凉,这车到底借还是不借呀?
“……我太难了!”……
作为出借人是否真的需要承担责任?在什么情形下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承担多少责任?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
同样是出借车辆,后果却截然不同
案例一
2018年6月,陈某驾驶轿车在深圳市南山创业一路行驶途中,与李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受伤后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43564.69元。
经查,陈某驾驶的肇事轿车车主为胡某,陈某系借用胡某的车。去年年底,李某将陈某、胡某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53252.23元。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因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因此,陈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胡某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作出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李某损失29024元,陈某赔偿李某损失6756.4元,胡某不承担责任。
案例二
2018年5月王某驾驶汽车在深圳宝安区翻身路行驶途中,与美团外卖小哥刘某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重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无证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受伤后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83594.53元。
经查,王某驾驶的肇事轿车车主为赵某,王某系借用赵某的车。2018年年底,刘某将王某、赵某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53249.26元。
法庭审理认为,因借用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赵某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对借用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驾驶能力应进行必要的审查。
根据被告王某和被告赵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及过错程度确定车辆使用人王某承担70%的责任,车主赵某承担30%的责任。
法院做出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王某承担70%的责任,由赵某承担30%的责任。
为什么同样是借车,有人收获了“友谊的小船”,有人的“友谊小船”却翻了。这背后其实隐藏着最朴素的民法规则。
无过错无责任
无过错无责任,背后的逻辑就是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里的行为包括“主动的去做某件事”以及“消极的不做某件事”,如果你的行为存在过错造成了某种后果,那么你就应该对自己行为负责,如果你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即使造成了某种后果,也无需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据上述法条,我们可以知道,在借用汽车的情况下,当且仅当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况下,车主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主对交通事故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无过错无责任)。
通俗的讲,就是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与借车人之前的借车行为存在关联,例如借车人知道自己的车刹车系统有问题,仍然将汽车借与他人使用,后发生交通事故,此时我们认为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借车行为存在关联,借车人应当负责。
那么车主的过错责任有哪些呢?
车主常见的过错责任类型
出借车辆车主承担的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这种过错不是发生在事故之时,而是发生在事故之前。车主在借车时具有但不限于以下四种情形,极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存在过错:
(一)明知借用人没驾照还出借的;
(二)明知借用人喝酒或吸毒仍然出借的;
(三)明知借用人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然出借的;
(四)明知自己的车有问题还出借的(例如:刹车有问题)。
上述情形的过错主要是一种“纵容性”和“隐瞒性”的过错,一旦出现就可能发生严重后果,因此法律要求车主必须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旦出现上述情况,法院就很有可能认定车主具有过错,车主要想免责,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在出借车辆时借车人或者车辆不具有相关情形。
例如:案例二中周六王某在借车时有驾照,周二驾照被吊销了,其在周五还车的途中发生上述交通事故,此时车主赵某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到底是借还是不借
分情况决定,海涵律师建议:
(一)出现前述四种车主过错责任情形的坚决不借
只要发现“人有问题——酒、毒、无驾证、身体不适”,“车有问题——刹车坏了”统一回复“兄弟,不好意思我现在急用车”。“兄弟,不好意思,老婆和车,恕不外借”“……”“……”拒绝他人也是一种艺术。
(二)人没问题,车也没问题的,可以考虑借
借车前,只要确认人没问题,车也没问题的,又想开发“友谊小船”的就大胆借,革命的友谊不能停歇。
(三)借用时间较长的建议签订《借车协议》
对于借用时间较长的,建议与借车人签订正式的《借车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酒、毒、身体不适时严禁使用”,同时复印驾驶证作为合同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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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规:
1.《侵权责任法》
第十九条 交通事故是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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