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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在校学生是白纸,好用!但用工关系说不清,难搞!

作者:常年法律顾问中心

11月新法解析来啦!十大亮点与企业和个人都息息相关


各个企业秋招正如火如荼地进行,有些企业已经招到了令人心动的员工,而有些企业还想招录一些实习生优中选优,招录到一个与相关职位匹配度最高的员工。

对于处于或即将处于求职季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到企业中实习,不但能将所学习的内容运用到实际工作中,还能丰富简历的内容,为以后的正式工作做准备。招录实习生对于企业和学生都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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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于企业而言,即使招录一个实习生,也要考虑到他们从招聘入职、在职、离职时,给企业带来的风险或影响。在实习生入职前,企业都会选择和他们签订一份书面文书保障双方的权利。

 

 

最近海涵常法中心也会接到顾问单位的咨询:“实习生拿着学校发的三方协议来我们公司,我们应该签实习协议还是三方协议,还是签订劳动合同?实习期工资是按照试用期的标准发放么?可不可以买社保?”相信很多人都有这样的迷惑。 

本期法讯,海涵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实习生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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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全知道

 

(一)实习生分为哪几种?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把实习分为:就业型实习、教学型实习以及勤工助学类实习。教学型实习一般都是由学校组织,是教学活动的一部分,有的教学实习是有学分的要求,一般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签一份实习三方协议。其中,对于职业学校学生教学型实习,分为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 

(二)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的勤工助学要不要签订协议?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的勤工就学,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这一类实习就是上文所说的勤工助学型实习,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议用人单位对于勤工助学的实习生也要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对实习内容、补贴发放、意外伤害等内容进行明确。 

(三)哪些人即使签订实习协议,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对于以就业为目的的毕业生(即上文所说的就业型实习),其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因此在判断双方法律关系的时候,需要结合双方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内容来认定,即:如果用人单位和实习生签订的是实习协议,也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劳动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双方签订的实习协议是为了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试用期、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具备的条款,并且在实际用工过程中,具备用人单位对“实习生”定期考核、发放《员工绩效考核表》等对“实习生”进行正常的用工管理的情况,那么用人单位与实习生之间的关系可能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所签订的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劳动合同。 

(四)实习协议里面的内容要受到劳动法规范的调整么? 

实习协议中用人单位和实习生所约定的内容,受到民事法律的调整。协议里面的条款,用人单位和实习生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约定的内容即可。 

例如,关于试用期工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不低于深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是实习生的补贴可以自行约定,不受《劳动合同法》的限制。在实习期间,用人单位也不需要承担依法缴纳社保,发放不少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等法律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和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了纠纷,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处理。不受到先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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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实习协议时,用人单位要注意审查哪些风险点?

 

(一)首先要确定实习生是不是在校学生身份,通常会查看学生证、校园卡等能够证明是在读身份的相关证件。 

(二)一般在管理实习生时,避免“入职”“离职”“工伤”“绩效考核”等很容易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词语,可以将这些转化为“实习结束”“实习证明”“实习补贴”“实习津贴”等表达方式。

(三)在实习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为实习关系,用人单位不为实习生缴纳社保、发放企业福利等。 

(四)实习协议中明确约定实习期限、违约责任、协议解除条款。

(五)对于某些特殊岗位,用人单位要与实习生签订保密协议,并且对于可能出现知识产权纠纷的岗位,提前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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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 PLUS

 

(一)职业学校的学生实习有特殊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一般来说,只有顶岗实习的形式学生才有自主选择权。对于认识实习和跟岗实习需要由职校安排或要取得职校批准后到用人单位提升专业技能。 

2.学生参加顶岗实习和跟岗实习要签订实习三方协议。 

3.对于顶岗实习生的实习补贴一般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 

(二)为了减少企业用工成本,防范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用人单位可以考虑为实习生购买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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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规:(可点击滑动查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3.《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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