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往往有这种人:明明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理直气壮认为:凭本事借的钱,为什么要还?
别以为欠债不还是自己一个人的事,近年全国各法院都在重拳出击,破解执行难,法律上专门给这种人取名为“失信人”。失信人们不仅自己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还可能牵连父母、老婆、孩子!失信人们要当心了!!
一人失信,竟会连累儿女上学与就业
2018年7月12日《青年时报》消息:小苍在高考中取得优异成绩,考上北京某知名大学。其父老苍却收到学校通知:“我校在资格审查时发现您存在失信行为,请立即处理!否则我校将不予录取您的孩子。”这下老苍慌了神,他确实有一笔银行贷款20万元已逾期两年多!银行一直催收无果后将老苍告上了法庭。判决生效后,老苍仍拒不执行。
去年7月,法院将老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便如此,老苍还是没有去还钱。现在,对自己的惩戒落在了儿子身上,小苍很可能因此上不了大学!原本心存侥幸的老苍后悔不已,立刻还清了20万银行贷款,并特地电话给法官,要求尽快将其从失信名单中删除。
无独有偶,就在6月,另一位失信被执行人郑某,其儿子被上海某国企拟录用,郑某担心自己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儿子的录用,主动来到法院,还请了已拖欠7年不还的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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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难看到,失信者的日子越来越难过了!在过去,投机者一直以为这句话只是说说而已,所以失信人现象屡禁不止,但现在国家已经将其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并且,不只是失信的人受影响,全家也可能受牵连。
一人失信会对全家造成什么影响?
一、失信人子女不能上私立学校
2016年09月15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2016年12月28日福建省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2018年8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与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的通知》, 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教育局发文……
各地纷纷出台政策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个人及其公司的失信行为不仅影响失信人的信誉、贷款、经商及高消费等,也会影响子女到私立学校就读,不要让你的子女为失信行为埋单。
二、失信人子女考公务员、军校、航空院校等政审无法通过
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规定,公务员录用过程中,“考试”之后的环节是“考察”。这里的“考察”就是公务员录用中的政审环节。
其中有一项就是审查考生的直系亲属是否有刑事犯罪记录,如果父母是失信人,那也将严重影响子女公务员、军校等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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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24日,失信人陶某某儿子报考航空院校,在《招飞对象及其家庭成员政治考核走访调查材料》中,要求招飞对象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地的法院出具相关证明,但由于陶某某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导致其子没有通过招飞单位审查。
三、失信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也可强制执行
有些失信人为了躲避债务,将房产都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这种方法是行不通的!法院会综合分析房屋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负债情况及购房款的支付,认定案涉房屋所有权属于失信人,就可以强制评估拍卖!最高院已经有判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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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王某、贺某执行异议再审纠纷案》【(201*)最高法民申34**号】中,最高院裁判认定:失信人在未偿还债务时将名下房产登记到其未成年子女名下,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同时,涉案房屋明显超出其子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综合分析各项因素,认定涉案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予以强制执行。
四、失信人的夫妻共同房产也可执行
共同共有的房产并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即使被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但存在夫妻共同房产的情形下,法院也能够依法评估拍卖夫妻共同的房产!拍卖后将一半预留给夫妻一方即可。
伴随着互联网、物联网的普及,城市互联互通,法院查询、查封网络系统的建立,信用已然成为公民的第二张身份证,征信也已成为一个关联系统。赖账不还,不仅会毁了您的这张“身份证”,而且还会毁掉您家庭未来的信用生活!请珍惜信用,珍惜美好生活!
失信人个人相关受限
1.失信人唯一住房法院可拍卖
2.失信人虚拟账户法院可查封、冻结
3.法院可网上冻结、划扣失信人财产
4.失信人名单同步芝麻信用,网购受限
5.失信人不得担任老板、高管等人生赢家
6.失信人车辆上不了高速
7.失信人水陆空出行均受阻
8.失信人高消费通通驳回
9.限制失信人炒股、买房、出境
10.养老金等固定收入可直接划扣
11.法院利用新媒体,发布抖音视频,全面曝光失信被执行人
12.法院可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最高可判7年
▼ 相关法规:(可点击滑动查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妨害司法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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