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老板,国家喊我回农村,我要辞职”,老板:“不同意!”,员工也乖乖来上班,一切当从未发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世界又恢复了平静美好……
员工陈某于2016年3月8日向Z公司提交辞职申请,公司收到后未答复,陈某于2016年3月25日又向公司申请撤回离职申请,陈某于2016年4月7日后就未上班。后陈某请求公司支付报酬和安排岗位,公司不同意该请求,提出双方劳动合同因陈某提出离职申请于2016年4月8日解除,双方遂发生争议。
陈某起诉至法院主张其虽提出辞职但未获得公司批准,其在三十天内申请撤回离职申请,单方解除行为未生效,双方劳动合同未解除;而公司主张陈某主动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合同于陈某上班最后一天后即2016年4月8日合法解除。
法院认为:陈某于2016年3月8日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此属于劳动者的单方解除行为,公司收到后即产生了解除的效力,且不以公司批准或同意为构成要件,更不能在公司收到后撤回,即便是撤回了也不发生撤回的效力。
姜某于2004年入职G公司,2012年5月13日,姜某向其直属领导李通过送电子邮件发送辞职申请,后姜某又于2012年5月28日向李某发送电子邮件,申请撤回辞职申请,李某也未做回复,G公司照给姜某发工资,也未安排姜某做工作交接。
后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公司与姜某的劳动合同于2012年6月30日已经解除;姜某认为其虽提出辞职,但其已经撤回辞职申请,公司没有拒绝,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
法院认为:G公司在姜某2012年5月13日提出辞职申请及2012年5月28日撤回辞职申请之间,并未安排姜某办理交接手续;公司在收到姜某撤回辞职申请的电子邮件后并未提出不同意,且公司在姜某撤回辞职申请后的2012年6月21日正常发放姜某工资,故姜某的辞职行为未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姜某撤回辞职申请有效。
1.员工提交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在到达公司之前,此时撤回辞职申请,未发生辞职的效力,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2.员工提交辞职申请且已到达公司,员工又申请撤回辞职,公司不同意撤回,劳动合同解除;
3.员工提交辞职申请且已经到达公司,员工又申请撤回辞职,公司默认,继续发放工资,未要求员工进行交接,此时,撤回辞职发生了效力,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4.如果员工提交辞职申请后,公司不同意,后来员工也继续工作,默认撤回了辞职申请,那么劳动合同也当然未解除。
因此,员工提交辞职申请又撤回后,如果公司希望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应向该员工做出不同意撤回的明确意思表示,如尽快通知该员工解除合同,或者安排员工进行交接等;而不能默认做出公司同意撤回辞职的意思表示,如继续给员工发工资或安排岗位等,因为公司默认就等同于撤回辞职生效,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如此,公司日后再以该员工主动辞职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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