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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股权转让协议》中“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作者:常年法律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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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条款的设置对于公司而言是保障商业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公司可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而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间内则需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条款一般适用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然而,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也常有“竞业限制”条款,那么,其是否适用劳动法中关于“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呢?海涵常法中心最近就接到顾问单位如是的法律咨询,那么,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是否能够参照适用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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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股东在公司有担任职务,那么其作为劳动者,应当适用劳动法、公司法中对“竞业限制”条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需要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如果股东不是公司员工,则单就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来看,法律法规并未对此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故,其效力应当按照一般合同法原则执行,即只要是各方意思真实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况,该“竞业限制”条款应当有效并得到各方诚信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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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判定有着如下不同观点:

1.在(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85号判决中,深圳宝安法院认为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可以参照适用《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同理,上海宝山法院审理的(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2038号的判例亦采取相同的审判模式。

由上述判例可得,因法律未就股权转让协议中“竞业限制”条款的情形进行规定,故法院可以类推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判。

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课以“竞业限制”的义务应当满足以下前提条件:一是用人单位应在“竞业限制”的合理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二是“竞业限制”人员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若相关人员违反约定,则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在(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1905号判决中,深圳中级法院的判例则严格区分股权转让关系和劳动关系,即不能类推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并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故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作为平等主体的股东之间约定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竞业禁止”条款需意思表示真实,即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法院则认定该条款有效约定内容合法有效正确,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该条款承担相应的义务。

3.《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如果符合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况,可以撤销。 

但是实践中法院多认为该“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是属于平等各方当事人间的正常商业交往行为,很难以显失公平之理由撤销此条款的效力。相关判例中也仅此找到(2014)南法民初字第02622号判决中,重庆南岸法院撤销“竞业限制”条款的原因是双方当事人签订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中,因一方故意隐瞒事实、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故法院判处涉案《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也随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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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可得,含有“竞业限制”条款的《股权转让协议》一旦签署,很难被认定无效。“竞业限制”条款局限之多,当事人对此条款的风险及影响应该慎重考量,那么企业该如何控制风险,海涵常法中心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双方当事人在签署协议时意思表示需一致,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存在法定撤销的条件。签署协议中,一方当事人需提醒另一方注意格式条款,协议内容表达清晰明了。 

2.签署“竞业限制”条款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应当尽量按照《劳动合同法》中相关条例进行规定,公司需要将限制的工作内容、违约金额、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期限等相关条例规定清楚。

3.在相关法院判例中,如何确定违约责任的范围,主要是根据违约者的实际情况以及其违约行为,对该公司是否造成损失及损失大小等因素进行分析。公司对于违约者的违约行为需保全对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据,若需采取诉讼手段维护权益的情况下也可掌握主动地位,最大权利地保障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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